行刑反向衔接让法网更严密
2024-01-02 08:52:4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刘慧芳 | 点击量:11422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慧芳)为落实好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近日,炎陵县检察院对一起不起诉案件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行政机关对涉案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11月22日,炎陵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段某某、龚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时,对段某某、龚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案件结案后,炎陵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内部协作机制,同步提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审查意见,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官全面审核该案后,认为段某某、龚某某虽然被不起诉,但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遂向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11月27日,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意见书内容,对段某某、龚某某开展了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又讯(通讯员 刘思思 郭佩瑶)近日,攸县检察院刑事检察官同意公安机关撤回起诉,行政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嫌疑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是攸县检察院加强内部联动、外部协同,做细做深做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首起案件。

今年9月,刘某某在网络上结识了一名子,对方要求刘某某提供银行卡给其用于过账,承诺给予提成作为报酬。面对高额利润诱惑,刘某某同意了。案发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某某明知他人借用其银行卡是用于犯罪,且出借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尚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罪标准。攸县检察院审查后同意攸县公安局撤回后依法处理。

在刑事案件准备结案时,行政检察部门主动对接该案,对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认真研判。在对案件充分审查后,攸县检察院向攸县公安局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不起诉人刘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责编:刘惠明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